新买手表严重不准维权案
【案例简介】
消费者丁女士于2016年1月28日在凤阳县府东街某手表店购买了一块价值2800元的手表,29日晚上发现慢7、8分钟,30号咨询经营者,经营者告知手表是因受磁场作用导致了该问题的出现。可经过维修后,问题如故。消费者丁女士忍无可忍,多次到手表店与经营者交涉,店主回答:该手表不能接触电视机、手机、电脑等有磁场的物品。经营者的回答让消费者哭笑不得,没想到花钱买个手表却控制了自己的“自由”。丁女士要求退换手表未果。无奈之下,消费者投诉到凤阳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此案展开了调查。经工作人员的调查丁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于是联系了该手表店负责人,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协商,最终经营者同意消费者的要求——换货。
【案例评析】
该案件是一起手表质量与其产品说明相当不符,消费者与经营者就退换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此可知,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手表、赔偿消费者损失,构筑自身的品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