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皮鞋不予三包维权案
【案例简介】
消费者谭女士于2016年11月23日以70元的价格在凤阳县花铺廊街某鞋店购买了一双男士高帮皮革鞋,穿着4小时后,鞋子后跟部分大面积开胶,24日消费者找到经营者,经营者告知消费者此鞋无三包,因此拒绝给予维修。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向我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保委理了该投诉并转到了辖区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及时展开了调查,商家的回答是:消费者所购的鞋子是低价出售的,因此不给予三包。听了商家的一番解释后,工作人员根据《消法》、《安徽省消保条例》、《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营者无条件为消费者退货。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三包期内商品出现故障,商家不愿意承担三包责任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第四条规定“凡经销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实行“信誉卡”或发票销售制度,并对与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生产厂家应承担“三包”责任。”《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在此,我们提醒经营者,一定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商业道德,懂得什么是自己该承担的,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