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制眼镜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7年2月20日消费者范某至芜湖县消保委投诉,反映2017年2月在某眼镜店配的眼镜片的度数不准,导致消费者看东西模糊,现要求重新更换镜片或退钱。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芜湖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了解了事情的详细经过后,与经营者对此事进行了详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给消费者重新更换了镜片。
【案例评析】
本案的纠纷在于给消费者配制的眼镜度数与实际的度数出现偏差,导致消费者使用眼镜时,伤害到眼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照上述几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的给消费者进行更换或者退钱,并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提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