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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设陷阱忽悠老年消费者 市监局维权获赔偿12万元

2017-05-03   来源:无为消保委   作者:赵昌平   浏览:3812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份以来,县市监局陆续接到数十位老年消费者的投诉:称某公司租用无为某酒店开展某品牌净水机系列产品的爱心公益活动,产品包括净水机、羊绒被等四件,活动中宣传有十几家单位共赞助数十万元做爱心活动,所有产品全部有抽奖活动,抽到就有,免费赠送,待消费者抽到奖后,凭票据退款,并有专人上门安装,活动开展15天左右,每位消费者交2900元给组织方,组织方也出据票据。可是一周后组织者便匆忙离开无为,经多次与展销会举办人联系无果,消费者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该起投诉。成立专项调查小组,研究解决方案,对参加活动的消费者、展销活动场地提供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投诉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成功联系上展销活动商家,将推销的四种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鉴定,几样产品质量为不合格。根据相关程序,该局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后续处理,通过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通过市场、公安部门协调,展会主办方于2017春节前派人来无为,帮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共计退赔货款约12万元,让消费者过上了一个安心的春节。2017年1月25日,几名老年消费者代表将一面绣着“廉明高效  维权卫士”的锦旗送到了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表达对市监工作人员为消费者解难事、办实事的感激之情。并激动说“我们老年人,被净水机搞得心力交瘁,要不是你们帮我们维权,这么多钱就打水漂了,太感谢了!”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案例。我局依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和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相关规定,经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了该投诉。近年,我局多次接到老年消者投,有的群体投涉及上百人。销售者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和贪小便宜一心假宣,以品体、健康座、免、有奖销售、送小品、收取定金来销小家、保健品、品等的形式“忽悠”消者,有的消百元甚至千元,少数达数万元。提醒老年消老年朋友量不品体、健康座等活,不贪图小便宜,购买小家、保健品、品等品一定要到到正的商超市或店去购买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还应同家人商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购买产品一定得索要正规发票,以作今后维权时的凭。如果发现自己的益受到侵害,要及向有反映,发现违法行要及时投诉或举报

案例提供: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李娟 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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