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李先生投诉,其儿子在2月4日跟上派镇某婚庆公司签了婚庆预订合同,婚庆服务费共计4000元,其子缴纳订金1000元,并约定余款3000元在5月1日婚礼结束后全部付清。,后因儿子与女友分手,婚礼无法举行,故要求退还订金1000元,但婚庆公司以婚庆用品已预订,公司也蒙受损失为由,只同意退还订金500元,未退的500元可在以后的婚庆消费中使用。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到婚庆公司,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做工作, 从《合同法》角度解释“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和区别,从道理上讲,5月份的婚庆用品不太可能这么早就预定,即便预定,也可调剂使用,没有给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从情的角度看,婚礼告吹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消费者也经受了心灵的创伤,婚庆服务无法消费非消费者故意所为。最终经营者同意全额退款。
在此,消保委提醒,“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但索回难度迥然有别。 “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人民法院不支持主张定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