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王振因上学需要前往城区某电脑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与该店经营者约定型号并以此型号为准确定了价格,两日之后,经营者将电脑交付王振并开具写有电脑快速服务代码及编号的单据。然而使用过程中,王振发现,该电脑并非当初约定的型号,且与单据所列电脑编号不符,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投诉到城关市场监管所。
城关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电脑配置更新快,厂家型号编号及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工作人员一方面约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另一方面向该品牌电脑中国公司及电脑上一级供货商发协查函查证。经查,该电脑公司交付给消费者的这台笔记本电脑确与约定及所开票据标明的编号不符。经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 城关所根据《消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关键证据支持消费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判决该电脑公司增加赔偿王振电脑价款的三倍共1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