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力锅屡次维修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5年11月中旬,消费者吴女士在凤阳县大庙镇某小家电销售部购买了一个价值150元的电压力锅,回去使用时发现该锅有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更换后,使用不到一个月又出现了同样的质量问题,至今因同一质量问题已更换了5次,现在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消费者要求更换,经营者以购买的时间太长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消费者无奈向消保委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保委受理了该投诉并转到了辖区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处理。工作人员依据《消法》、《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解。经调解,经营者为吴女士换货。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诉的案例,在“三包”期内电压力锅屡次更换,屡次出现故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而经营者却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其法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经营者因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及《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的规定,履行为消费者换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