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赵先生在固镇县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预定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因钱款筹集不齐,赵先生不得已放弃购买。当他来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退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退房可以,但定金不予返还,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无奈之下,赵先生来到固镇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经过认真调查,详细了解了具体情况。之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希望房地产公司从赵先生夫妇年事已高,且身患残疾的角度考虑,人性化处理此事。
经过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退还当事人1万元定金。赵先生非常满意,他对县消保委公正为民、迅速高效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
根据《安徽省消保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本起投诉中,赵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商品房开发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全额退还购房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