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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饭煲质量瑕疵维权案

2017-01-22   来源:凤阳县消保委   作者:凤阳县消保委   浏览:1792

电饭煲质量瑕疵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6日,消费者苗先生在凤阳县府城镇某超市购买了价值426元的电饭煲一个,使用两次均出现煮饭夹生现象,经营者维修后仍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更换,但经营者只答应予以维修,并以各种理由不同意为其更换新锅。协商无果之下,苗先生投诉到县消保委,请求消保委给予帮助调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保委受理了该投诉并转到了辖区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处理。工作人员依据《消法》、《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解。经调解,经营者为苗先生免费更换同型号电饭煲一个。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小家电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投诉案例。案件较为简单,商家明显的违反了《消保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的包修理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省对其包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对商品的包修理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营者履行修理责任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修理记录。商品修理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或者更换。”新电饭煲的质量问题出现在包退换的时限内,商家就必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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