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6日,消费者黄女士致电我委投诉反映,其在我县某健身会所办了一张价值1580元的健身年卡,办卡时间是2016年4月20日,由于换了单位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去健身,想退卡,但会所负责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就是不给退,并告知只能自己转卡给他人,但要交300元转卡费,黄女士多次与健身会所负责人交涉不果,只好求助我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进一步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确认消费者情况属实。健身会所负责人认为造成退卡的原因不是自己的过错,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并表示入会须知中已说明不可退款,坚持不给退。我委向经营者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消费者要求退款和转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几次交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健身房给黄女士的年卡换成可随时开始消费的季卡、月卡和周卡,这些卡可自用、可送人,并且不收转卡费。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健身行业办卡容易退卡难的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在本案中,消费者虽在健身房入会须知中签过字,但这个所谓入会须知做出了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并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如:其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健身房若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服务,健身房如何给消费者补偿的问题;其中第六条规定,对会员的任何人身伤亡不负任何责任。
在此,黟县消保委提醒广大健身爱好者,在办卡之前,要留个心眼,在你的钱拿出去之前要与经营者协商好一切可能发生的意外,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提供:黟县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