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1、销售假冒“茅台酒”侵权案件
2016年2月2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尚阁百货店店主王业伟在一个叫王俊国的人那里买了2箱 茅台酒,并销售给了陈晨一箱,2016年2月4日,陈晨通过举报电话12315投诉至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声称其购买的“茅台酒”为假冒,我局立即指派佳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对其所购买的“茅台酒”进行封存,2016年3月2日,上述“茅台酒”经茅台酒厂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认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并出具了黔茅鉴№1238918的鉴定报告书,认定上述“茅台酒”(6瓶)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认可检验该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侵权酒涉案货值为4800元,当事人王业伟立即退还了陈晨货款4800元,无违法所得。本局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指派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夏军、罗杰对该案进行调查。201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过调查发现雨山区尚阁百货店店主王业伟有以下违法事实: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涉案货值为4800元。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雨山区尚阁百货店店主王业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茅台酒”;二、罚款20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我局在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经歇业,经过我局多次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同意接受处罚,并能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地退赔消费者,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且当事人系市无业居民,经营的小店位置偏僻规模很小,因此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其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茅台酒”;二、罚款2000。
雨山区佳山市场监管所 201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