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下午,池州市贵池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50元消费优惠券的纠纷。
当天下午,一位年约60岁的老大娘手里拿着一张优惠券来到贵池区消保委,气愤地向工作人员投诉道:“我一个礼拜前去某服装店买衣服,当时店里营业员态度非常热情地向我介绍说,如果买200元以上的衣服赠送50元优惠券,可以在下次消费时抵现金使用,有效期为1个月。于是,我便花费200元买了1件衣服,得到了店里赠送的50元优惠券。我今天中午去这家服装店看上了一件180元的衣服,结账时,我拿出这张优惠券,营业员竟然态度冷淡地对我地说,对不起,这项优惠活动已经停止,优惠券作废。我问她为什么说话不算数,她说那是老板的事与她无关。我就问她老板在哪,我要找老板讨个说法。她说不知道老板在哪。这家店不是明摆着在欺骗我们老年消费者吗?我要求消保组织为我主持公道!”
工作人员仔细看了老人递过来的那张50元优惠券,上面确实标明“本券可以冲抵现金,有效期为1个月。”等字样。于是,马上拨打电话叫来该店老板核实了解情况。店老板振振有词地解释道:“一个星期前,本店确实开展了这项送优惠券活动,但这几天因为服装价格调整了,所以,从昨天起,店里就停止了这项优惠活动。”
工作人员严肃地对这位老板说,你店里送给消费者优惠券优惠期限没有到期,却突然变卦停止给消费者兑现,你这不是在忽悠消费者吗?你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退一步说,你就是生意亏了,发出的优惠券也要给消费者兑现。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该店老板终于同意将上述投诉人50元优惠券冲抵现金结账。最后,工作人员再三提醒该店老板,凡是已经发出的优惠券没有到期的必须给消费者兑现,除非消费者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