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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调解老人乘坐电梯摔倒案

2017-01-04   浏览:3996
 

【案情简介】

812日,市工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到2位老年消费者投诉称:她们118日在市区某大型超市购物,离开时乘坐电梯不慎摔倒,导致腰部骨折住院治疗,并卧床休息3个月。电梯管理方天盈置业在先期垫付了每人2000元医疗费和一周的伙食费后便不在承担责任,超市方面也表示该电梯已经出了超市的经营场所于己无关。消费者多次联系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前来12315投诉要求天盈置业和超市方共同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每人19000余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事发当日为超市开业第一天,电梯人多拥挤,因后面顾客推搡导致消费者摔倒。现已无法找到第一责任人。电梯管理方天盈置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安排工作人员引导和设置警示标识,应承担主要责任;超市作为电梯的主要使用人,也应承担相关责任。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上门、约谈等方式多次调解,历经一个多月终于达成一致,天盈置业在已付费用的基础上赔偿2位消费者每人5000元,超市方补偿2位消费者每人1000元;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用于经营的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该案例中,天盈置业和超市要承担消费者乘坐电梯摔倒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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