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东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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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四季度分析

2016-12-26   来源:东至县消协   作者:东至县消协   浏览:1559
 

东至县消协7-12月份消费维权月刊内容

一、   受理投诉情况:

20167-12月,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3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230人次。见表(一)

项目

11月份

挽回损失(万元)

2.3

受理数(件)

9

来访咨询(人次)

230

解决数(件)

9

(二)投诉分析:

本月的起投诉举报分别为:交通工具类1起,家用电子电器类2起,首饰及文体用品类1起,销售服务类1起,文化、娱乐服务类2起,教育培训服务1起,房屋及建材类 1起。

投诉问题主要为:质量问题4起,其他问题2起,售后服务问题1起,虚假宣传问题1起,安全问题1起。其中虚假宣传问题、安全问题的投诉为老年上当,儿童受伤的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1818日,接严某投诉称:其家宝宝在我县某超市楼上的儿童乐园消费时跌倒,导致右手前小臂受伤,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医疗费、往返路费、看护费,双方对于赔偿的金额产生争议。无奈之下,遂向东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檀晓明高度重视,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经了解,严某的小孩78日在游乐园海洋球游乐设施内玩耍时摔倒,小孩直喊手臂疼,为避免耽误治疗,严某直接带着孩子前往合肥省立儿童医院,治疗结果为右手前小臂骨折,在孩子恢复期时,严某找到游乐园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医疗费、路费、看护费等共计8000余元。经营者回复称在游乐园场所张贴有小孩游玩须由家长陪同等提示字样,并且场地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小孩摔伤不应是他们的全部责任,家长和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严某获悉后,一时气愤,随即在东至人网上发布经营者不负责的负面消息,一时,网友跟贴较多,经营者认为他们一开始并未否认责任,只是在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款上有着争议,严某的做法已对他们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矛盾激化,双方一时僵持,调解不成。我会本着小孩受伤的事实存在,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多次召集双方做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对于双方出现反复仍不放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投诉方一次性赔偿投诉方人民币4000元(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投诉方负责删除在东至人网发布的负面消息,做出正面澄清声明。至此,一场准备对簿公堂的消费纠纷,在消协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和解。

220167月中旬,东至县消费者协会来了一名老年消费者,一进门,就懊恼地说自己上当受骗了。原来,消费者倪某今年4月份看到某省级电视台插播广告称某数码城开展促销活动,买平板电脑、照相机、金项链、金手表、夜观镜头(原价4000元)只需998元,倪某抱着自己的孙子学习需要电脑,自己也打算买个相机的念头,又心想价钱也划算,立刻拔打了对方电话,订购了这些产品。可收到货后发现产品都是假的,照相机是个玩具型的,电脑也不能用,打销售商的电话,对方电话刚开始还通,后来一直处于忙音状态,无法接通,无可奈何之下,抱着一丝希望,来到县消费者协会反映请求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檀晓明很重视,立即向倪某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由于消费者从收货至投诉的时间间隔较长,而且记不清是什么电视台播的,维权很困难,但考虑老年人的不容易,消协秘书处让消费者积极回想是什么电视台播的,后得知是某省电视台,檀晓明秘书长本着一心一意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几经周折,通过电视台找到第三方广告代理商,通过第三方代理商找到广告经营公司,最终通过广告经营公司找到销售者(江苏太仓市)。经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调解,费了近一个月的时间,最终促使销售商全额退还了消费者1057元(产品998元加快递费59元)。

二、县消协与理事单位的消费维权工作动态

1、指导各消协分会开展工作。

2、组织入盟企业开展新条例培训活动

3、联系了县广播电视台拍摄了一期针对中老年容易上当受骗的消费教育活动(法制东至第24期)

4、针对儿童乐园频繁出现事故一事对经营者开展了约谈工作。

5、处理消费者协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事务。

三、   其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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