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季度,全市消保委系统受理来访投诉123件,已处理123件,办结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0800元,接待消费者咨询430人次。现将本季度投诉情况分析如下:
一、从受理投诉性质上看
质量问题投诉46件,占投诉总量的37.39%;安全、价格等其他问题投诉77件,占投诉总量的62.61%。
二、从受理投诉类别上看
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21件,占投诉总量的17.07%;食品类投诉10件,占投诉总量的8.13%;房屋建材类投诉8件,占投诉总量的6.5%;日用商品类投诉8件,占投诉总量的6.5%;交通工具类投诉12件,占投诉总量的9.77%,社会、生活服务类投诉12件,占投诉总量的9.77%;电信服务类投诉8件,占投诉总量的6.5%;互联网服务类投诉8件,占投诉总量的6.5%;其他各类投诉共计36件,占投诉总量的29.27%。
三、投诉热点分析
(一)家电类产品投诉仍占首位,通讯类商品投诉依然集中
2016年4季度家用电器类投诉21件,占投诉总量的17.07%,其中的通讯类产品投诉5件,数量有所增加,通讯类产品(手机)的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方面的问题消费者反映居多。相关案例:10月下旬,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2015年10月购买的手机,出现显示屏故障,找到经营者,经营者以手机主板受潮为由拒绝保修。消费者认为手机主板没有损坏,只要维修显示屏即可。经营者辩称,因消费者手机有人为损坏情况,所以不予保修。本案中,焦点问题在于,消费者手机有人为损坏情况,经营者是否完全免除三包责任。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4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四)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我委分析认为: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对于消费者人为造成的损坏经营者可以免除三包责任。但对非人为损坏的其它部分,如果确系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本案中,经营者以消费者手机主板受潮为由,拒绝为其提供显示屏的维修,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后经调解,经营者同意给予免费维修,消费者表示满意。
(二)社会生活类投诉较多,而且比例有所上升
2016年4季度,全市消保委系统共受理生活服务类投诉12件,占据较大的比例,其中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相关案例:10月中旬,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餐馆就餐,经营者只提供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进行选择。芜湖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委分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卫生的餐具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餐饮服务本身就包含了提供食品和就餐服务,提供免费餐具就应当包含在经营者提供的就餐服务之内。经营者只提供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而不提供免费卫生的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实际上是利用特定的环境强迫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服务,是强制消费者承担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涉嫌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后经调解,经营者承诺整改,并主动联系消费者致歉,消费者表示满意。
(三)交通工具类投诉仍然是热点问题
交通工具类商品投诉量有所增多,2016年4季度我市各级消保委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达12件,其中以合同和售后服务问题居多。案例:11月上旬,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2015年年初时在某4S店购买一辆新车,首保在该店进行,第二次保养在外面进行,现在车子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维修,经营者却要求消费者付费。芜湖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了解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辩称,因消费者的车辆保养不是在该4S店做的,所以不予保修。我委分析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不在4S店里做保养,4S店是否就免除了三包责任。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五)因消费者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就是说,车辆维修保养后,能否继续享受汽车三包,不是由维修保养地点决定,而是由上述操作是不是引起车辆故障的原因决定。消费者只要按使用说明书上的规定和周期(并使用品质有保证的配件)进行定期保养(4S店或非4S店均可),并有可信、完整的保养记录,就一定可享受“三包”服务。本案中,4S店以“不在本店保养维修就不能享受三包服务”为由推脱保修义务,明显有失公平和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后经调解,经营者同意等配件到货后为消费者免费维修,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