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6日,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汪某的投诉,称自家的鸡吃了在绩溪县某饲料店购买的发霉的饲料后,造成500多只鸡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于是找饲料店负责人协商,希望其给予一定的赔偿,可饲料店负责人坚持认为造成鸡死亡的原因很多,无法断定是饲料发霉造成的,多次推诿,对消费者汪某提出的赔偿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汪某投诉到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希望县消保委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饲料店负责人,并将双方约至绩溪县消保委办公室进行调解。经了解,消费者汪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饲料店负责人承认自己售出的饲料有少部分是发霉,但也提出消费者汪某存放饲料的地方比较潮湿,不符合存放标准,造成了饲料的霉变。消保委工作人员向饲料店负责人详细宣传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其销售的发霉饲料涉及到商品的质量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汪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不应该将饲料存储在潮湿的地方。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消费者5000元赔偿。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本案中,汪某在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时,因商品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