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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退还维权案

2016-12-21   来源:桐城市消保委   作者:朱友丽   浏览:3442

[案例简介]

2016年1117日,消费者胡女士匆匆赶到桐城市消保委投诉其合法权益受侵害。胡女士称2016年9月18日参加电视台主办的家博会,意向购买某品牌装饰开关并当场给付经营者预付款3000元,按消费者要求,在经营者先行安装5只开关后,感觉整体效果不佳,由于不喜欢开关的色调,消费者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还预付款并支付已使用5只开关费用,经营者不予退还,双方产生矛盾冲突,于是胡女士希望消保委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和结果]

桐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投诉基本情况后,立即联系经营者调查了解实际情况。经营者称消费者已预订且安装5只开关,但产品无质量问题不予以退款。工作人员细致耐心地向经营者讲解“预付款”不是定金,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经过电话调解,经营者答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最终经营者退还现金2600元给消费者并赠送了赠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

从这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预付款”和“定金”是不一样的。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预付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区分“预付款”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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