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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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消费者协会2016年第二季度投诉分析

2016-11-07   浏览:1629
 

一、投诉概况

二〇一六年第二季度,绩溪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件,已解决7件,解决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3612元,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52人次。

二、投诉分类统计

第二季度投诉从类别上分析: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1件,占总投诉的14.3%;房屋及建材类1件,占总投诉的14.3%,农用生产资料类1件,占总投诉的14.3%;生活社会服务类3件,占总投诉42.8%;日用商品类1件,占总投诉的14.3%

第二季度从性质上分析:质量问题2件,占总投诉的28.5%;价格类1件,占总投诉的14.3%;虚假宣传1件,占总投诉的14.3%;售后服务1件,占总投诉的14.3%,其他类2件,占总投诉的28.6%

三、第二季度投诉主要特点

购房者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第一步便是去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定金的具体数额,由两方协商决定。购房者可能在之后的时间里,经过各方面调查,发现此房并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顺利返还。近日,消费者江某遇到一个令她非常头痛的问题,她于20163月在绩溪县某房地产开发商处看中了一套复式的商品房,看房时消费者想看看二楼的露台,但因为复式楼没有楼梯,置业顾问就带消费者去样板房参观,消费者对房子比较满意,置业顾问就要求消费者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交了2万元定金,还承诺消费者在订立购房合同前有后悔权,若消费者放弃购买,可以全款退回2万元定金。过了一个月后,消费者带着家人去看房,发现自己订购的房子与样板房的露台面积相差很大,于是就提出了退房,可置业顾问多次推诿,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只好向绩溪县消保委求助。

绩溪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房地产开发商取得联系,经调查了解后发现消费者江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可房地产开发商却坚持消费者已经签订了订购协议、定金不能返还的说法,还说即使要退回定金也要经过董事会开会决定。消保委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宣传了2016315日实施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经过多次调解,开发商愿意退还给消费者2万元定金,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四、有关建议

日常生活中,因商品房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少。在今年315日前,一些市民在缴纳购房定金后,由于自身的原因取消购房计划,在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要求退还定金,但都被开发商拒绝了,因为定金的支付受《合同法》的保护。依照《合同法》,在商品交易中,若卖家不履行合同,应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给买家。而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则应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卖家。可喜的是,商品房作为特殊商品被列入了今年315日实施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消保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以无条件退房,并拿回定金。消费者遇到定金不能退还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消保委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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