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烟机掉落造损失 消保委帮助维权
【案例简介】
2016年6月23日,申诉人吕某在宿州市某抽油烟机专卖店购买型号:CXW—200吸油烟机一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掉落至投诉人家里的锅中的热油上,溅伤了投诉人的胳膊,给投诉人造成了人身及经济损失。双方联系后,被诉方宿州市某抽油烟机专卖店以该机已售出和使用近两年时间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诉人吕某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申诉人吕某反映情况属实。该机购买时间及安装时间为2014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经埇桥区消保委主持调解:被诉方同意给申诉人吕某更换一台新的吸油烟机。申诉人对处理结果较满意,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宿州市某抽油烟机专卖店在安装的抽油烟机没有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