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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烟机掉落造损失 消保委帮助维权

2016-10-20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周蓓丽   浏览:4088

抽油烟机掉落造损失  消保委帮助维权

【案例简介】

   2016年6月23日,申诉人宿州市抽油烟机专卖店购买型号:CXW—200吸油烟机一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掉落投诉人家里的锅中热油上,溅伤了投诉人的胳膊给投诉人造成了人身经济损失。双方联系后,被诉方宿州市抽油烟机专卖店以该机已售出和使用近两年时间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诉人吕某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申诉人吕某反映情况属实。该机购买时间及安装时间为2014年7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经埇桥区消保委主持调解:被诉方同意给申诉人更换一台新的吸油烟机。申诉人对处理结果较满意,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宿州市抽油烟机专卖店在安装的抽油烟机没有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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