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6日,消费者曹女士在某火锅店就餐,从二楼下楼时,不慎摔下,造成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后及时送到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2700元。因消费者与店家沟通后在支付相关费用方面存在分歧,双方协商解决无果,消费者遂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无为县消保委受理了该起投诉。及时与餐饮经销商取得联系,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协商,经商定,餐饮经销商支付消费者经济损失2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损害的案例。我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八和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此起投诉进行调解。本案中消费者因餐饮经销商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又考虑到消费者本身也应注意消费安全,对造成此次损害也负有部分责任,消保委建议双方协商处理,经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了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