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年前,市民陈先生在我市某知名家具装饰卖场全额付款4万多元购买了家具,今年六月,提货时却发现“店没了!”,而当陈先生向家具卖场提出赔偿时,对方却以陈先生未参加卖场统一收银为由拒绝赔付。这也就意味着陈先生陷入钱货两失的境地。
卖场表示商户的行为属于“私售”,并未按照卖场的规定,将货款统一交到卖场收银台,卖场没有陈先生的交易记录,不能证实交易发生在卖场内,无法受理售后赔偿。
为此,市消协走访了我市类似的家具装饰卖场。据了解商家入驻卖场时都要签订《入驻合同》《市场管理条例合同》及《消防协议》等协议,并按缴纳数量不等的保证金。卖场一般倡导统一收银,履行先行赔付,卖场统一收取的货款一般十日左右才返回到商家。然而有些商家为回笼资金常常以优惠的价格诱导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合同,与付货款,导致卖场倡导的“统一收银、履行先行赔付”成一纸空文。根据《消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虽然陈先生未参加卖场的统一收银,卖场作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都有赔偿的责任。
十一国庆小长假将近,市消协提醒消费者,为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诸如此类卖场中购买商品时,应按商场的统一规定,在商场指定的收银台付款。使用统一的订货单,在交纳定金时,消费者最多只需支付商品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