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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点评

2016-09-23   来源:灵璧县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2904

 近期不断有消费者来投诉和咨询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灵璧县消保委开展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的调查、点评活动,对一些领域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不恰当做法进行评议。

 通过调查发现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问题比较突出的反映在汽车销售、拍婚纱照、购买商品房这三大领域。下面就这三大领域进行逐一点评:

 汽车销售领域

 这次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表示购买汽车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还有部分车主表示购车时仅签订过汽车销售订单,且订单中规定的条款相当简单,仅有客户相关信息、车型、交车时间,对双方权利义务未作规定;另有部分车主表示在购买汽车时曾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提车时作为提车凭证被经营者收回。通过本次调查活动,我们发现汽车经销商要么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要么与消费者签订由经销商制定的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中存在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关于购车不签书面合同、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或提车后购车合同收回

 点评: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汽车销售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由于汽车价值较大,涉及的相关事项较多,通过口头约定或以简单的销售订单形式订立合同,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争议,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由经销商收回,对于经销商的承诺等,消费者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消费者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例如,目前投诉较多的加价提车、延期交车、订金不退、强制交易、宣传与实际不符、商家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如果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清楚,就不易产生纠纷;即便产生纠纷,由于有合同依据,也较易解决。并且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能给合同双方一个有形的约束,更有利于敦促合同双方当事人忠实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为切实减少交易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活动效益,灵璧县消保委认为汽车销售领域应当使用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各种购车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经销商与消费者违约责任不平等

 点评:涉评条款规定,消费者一方违约,将承担丧失全部订金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一方违约,只需无息退还订金,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违背民事通则规定的对等原则。有的销售合同中,对消费者违约时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非常清楚,而对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交车的违约行为只字不提,更未涉及到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销售商逾期交车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

 对于这种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条款不仅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该涉评条款应属无效。

 拍婚纱照领域

 相信每对拍婚纱照的新人都会有这样的想法,到婚纱影楼拍摄一生中最难忘的照片,留下最美好的回忆。一辈子仅拍一次,当然要拍得漂亮、拍得精彩。但是在拍摄的时候,总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在拍婚纱照的时候并没有和拍照的影楼签订任何协议或者合同,直接全额付款或付订金就拍了婚纱照,当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时往往很难维权。

 点评:决定了拍婚纱照的婚纱摄影机构以后,接下来就是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了,一定要保持冷静,千万不能被忽悠了。除了事先谈妥的各项事宜,新人还需要记得工作人员的口头约定,千万不可马虎白纸黑字最保险1、数量。婚纱照合同中,都会注明新人拍婚纱照的价钱、服装套数、外景内景数量等等,这些细节新人都应该仔细阅读,如果发现和之前商家口头承诺的不一样的话,那就一定要及时提出来,让他们及时修改,避免今后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2、额外消费。拍婚纱照会有很多额外的消费,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选服装费用、化妆费用、外景地车费和门票费等等,如果和商家商定的结果包含了这些费用,那也要清清楚楚的写清楚,这些钱虽然不多,但是却会影响拍摄心情,因此这些东西最好提前说好。3、外景。外景涉及到方方面面还是挺多的,比如出外景的车费、门票、食宿等费用是谁给,还有是单独拍摄还是和其他新人一起拍摄,如果感觉商家写的含糊不清,一定要让他们写明白。4、选片。因为很多新人在选片的时候,选出的数量都会超出套系数量,而加片是需要加钱的,因此新人需要提前问问加片是多少钱一张,并且加片也要写进合同,不然到时候,碰见自己满意的照片,而商家乱开价。此外,交纳定金一定要慎重,新人一定要多转几家影楼加以比较,否则定金可能拿不回来(商家有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按照法律规定,拍摄订金不应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若是超过此限,消费者有权拒绝交付。

 购买商品房领域

   通过消费者投诉咨询及调查发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会遇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不退还预收的费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化。

   点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 大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呈现逐步格式化的趋势。我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出现主要原因是,为了使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在商品经济中格式合同的适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同时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且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开发商具有强大的经济势力,其在合同的缔结上也处于优势地位——买卖合同的制定者。出卖人就“难免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 订立有利于己, 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 对契约上的危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则导致缔约能力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不利于消费者的保护。此时对格式合同作出准确的解释,对于正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格式合同条款保持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对格式合同作公平、合理的特殊解释,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效力,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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