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9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明光市某超市购买了2提雪花啤酒。结账时,李先生发现价格和标价不一样。店内标签价格是8.80元一提,而结账价格为10.8元一提。2提雪花啤酒,超市多收了4元。李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向明光市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开始调查调解,工作人员发现超市内标签价格确实比收银台电脑显示价格低2元。联系超市负责人后,超市负责人辩称:在一个时间段,确实是会拿出一些商品来做活动。当这个时间段过后,销售人员没有及时将标签更换,导致标签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超市负责人愿意当场向李先生道歉,并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作为补偿。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表示,不管是什么原因,超市价签不符的行为均涉嫌欺诈,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调解,该超市赔偿李先生500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能力日渐增加。与此同时,消费者与商家因购物所发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消费者被商家欺诈的情形屡见不鲜。
本案中是典型的消费欺诈的行为,当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时候,应当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了解法律规定后以便更好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