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1日,消费者李女士冒着酷暑特意赶到明光市消保委对某手机卖场进行投诉,原来在7月20日,李女士在明光市某手机卖场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单价2399元。李女士买手机时,该卖场工作人员宣称:该手机虽为国产手机,但是可以支持所有苹果手机支持的软件,特别是可以支持一款名为“唱吧”的软件。但是李女士购买手机后,发现该手机不支持安装该软件。联系该手机卖场后,该卖场已手机软件原因不在修理范围为由,拒绝为其修理,万般无奈之下,李女士投诉到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卖场负责人进行联系,确认了李女士投诉的内容。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卖场负责人详细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卖场按照规定给李女士进行修理或者更换其他型号手机一部。最终,由于软件不能兼容等原因李女士选择更换其他型号手机一部。
【案例评析】
李女士的投诉是一个关于手机问题投诉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手机问题投诉一直是投诉的热点,各类手机品牌都有涉及,特别在售后服务方面,一直纠纷不断。
但是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
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手机卖场就存在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因此根据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卖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李女士进行修理,如不能进行修理,应当为李女士进行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