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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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炸获赔5330元

2016-07-19   来源:县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何响玲   浏览:1613

案例简介】:

  2016年2月,石台县消费者汪先生在自家院内燃放从某商店购买的一百响烟花,引燃七八响过后,烟花整体突然爆炸,院内的房屋门、窗、灯具、屋瓦损坏严重。汪先生随即来到石台县消费者协会牯牛降消协分会投诉,请求消协帮助其维权索赔。

【处理结果】: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过现场调查取证,确定受损失情况。随后,根据《消法》规定,组织消费者与经销商进行调解。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调解,汪先生日前获得经销商533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烟花爆炸造成财产损失而发生纠纷的案例。在本案中,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利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以本案中,消费者汪先生有权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利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基于消费者汪先生院内的房屋门、窗、灯具、屋瓦损坏严重的事实,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和经销商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汪先生5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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