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于2016年5月初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某品牌轿车一辆,双方签定了购车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交车时间,但是由于一时货源紧张,过了交车时间近二十天,销售商才通知消费者取车,消费者要求终止合同,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协商解决无果。2016年5月26日,消费者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无为县消保委受理了该起投诉。及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购车期间消费者多次往返,因销售商延期交车,也给消费者经济上造成一定的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协商,经商定,消费者同意接受该车辆,经销商支付消费者经济损失1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购买商品因销售商工作失误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我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和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相关规定对此起投诉进行调解。本案中消费者因销售商延期交车,消费者多次往返,也给消费者经济上造成一定的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但鉴于经销商已经开具了车辆发票,购买保险,上了临时牌照,并主动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赔偿,加之消费者此前也对该品牌车型满意,消保委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后消费者对经销商也给予一定凉解,经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了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