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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房屋想退款 新《条例》助力维权

2016-07-13   来源:淮南市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王团超   浏览:4058
 

近日,淮南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购房纠纷。

消费者郑女士在淮南某房产销售公司看中一套房屋,听了销售人员介绍后,觉得不错,便与经营者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交了10000元认购金。多方了解楼盘信息后,郑女士觉得该房屋不能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想退回认购金,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遂投诉至淮南市消保委。

我会接到投诉后,了解相关信息,并约谈该房产销售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一开始坚持认为,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不愿退还消费者的认购金。我会告知经营者,依据今年315日颁布实施的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郑女士交付认购金后,未与经营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交的认购金,应当全额退还。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认购金10000元,消费者对我会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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