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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履行难 消协进行诚信教育

2016-07-10   来源:巢湖市消保委   作者:巢湖市消保委   浏览:4285
 

合同约定履行难   消协进行诚信教育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初,消费者陈女士来到巢湖市消保委投诉,诉称其在巢湖某店铺预定一套橱柜,商家当时承诺附加水槽龙头,并且也在订单上标注有“加水槽、龙头”字样。但当陈女士去该店交费时,商家以消费者没有在该店购买配套的油烟机和灶具为由,拒绝免费赠送水槽、龙头。如果要加水槽和龙头,消费者要另外出599元。消费者陈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上面有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该店购买油烟机、灶具合并达到3000元,可加送水槽和龙头。但是消费者表示,当时在活动现场,她明确表示是否可以不在该店购买油烟机和灶具,也可以享受加送水槽龙头,工作人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并在订单下方标注。

鉴于此,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了该店负责人,要求其到消保委办公室进行调解。现场调解中,经营者表示,订单中“加水槽、龙头”意思应该理解为:消费者承诺在该店购买水槽、龙头,没有白送的意思,并且合同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该店购买油烟机、灶具合并达到3000元,可加送水槽和龙头”。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合同中有该条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但是消费者和该店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事项的效力应该大于合同中的该条规定。至于约定事项“加水槽、龙头”,理应按照一般思维理解,即:经营者赠送水槽和龙头。所以经营者所理解的含义是不成立的。

最终,在消保委的调解下,经营者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消费者表示满意。调解结束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就《消法》和新的《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中关于诚信经营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耐心的宣传教育,经营者表示在以后的经营中一定做到诚实守信。

【案例评析】

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就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协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当约定的内容和合同本身条款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约定的为准。本案例中,消费者陈女士和经营者约定“加送水槽龙头”就属于双方约定的内容,而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在该店购买油烟机、灶具合并达到3000元,可加送水槽和龙头”,此条款的效力应该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条款。因此,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应该按照约定送水槽、龙头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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