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服务与合同不符 调解获赔偿
近日,市局12315中心接到吴女士投诉,反映在铜陵市某婚庆公司订购了一套价值6600元的婚庆服务,当时吴女士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具体合同。合同约定:婚礼当天该婚庆公司需在婚礼现场提供灯光、泡泡机等服务。可到了婚礼当天,该婚庆公司并未如约提供以上两项服务。吴女士认为商家明显违约,影响了婚礼气氛,要求婚庆公司给予赔偿,但婚庆公司一直没有解决。
接诉后,辖区义安区顺安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该婚庆公司,向该婚庆公司负责人认真宣传了《消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该婚庆公司最终给予吴女士860元赔偿。
本案是一起因婚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而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吴女士与该婚庆公司订立了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该婚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行为,应依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铜陵市 米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