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杨某的投诉,称2013年4月份在太和县原墙镇某家电经销商李某处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2016年3月28日下午一点左右家里无人发生火灾,经村民和太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共同灭火后,火势得以控制。此次火灾致使1间半房屋烧毁,屋内衣橱、电风扇、衣服等日用品和8000元现金都烧没了。杨某向经销商李某反映了火灾情况,要求处理。3月29日上午太和县某品牌冰箱代理商王某派人到杨某家查看了火灾后的现场,并向某品牌冰箱厂家反映了相关情况,但对杨某要求赔偿一事未予正面回应。4月25日太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冰箱故障引发火灾。5月6日某品牌冰箱厂家委托某保险公司到杨某家查勘火灾后的现场,评估经济损失3万元左右。后某品牌冰箱厂家提出只赔偿杨某经济损失3万元,杨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杨某的投诉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经查杨某投诉属实。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联系到太和县某品牌冰箱代理商王某。王某称火灾发生后,其积极与某品牌冰箱厂家进行了沟通,厂家提出要对太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具体调解意见等复议后再说。5月27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组织投诉人杨某、被诉人某品牌冰箱厂家委托代理人冰箱代理商王某进行了二次现场调解。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某品牌冰箱代理商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诉人某品牌冰箱厂家赔偿投诉人杨某一台三门式某品牌冰箱和经济损失6万元,太和县某品牌冰箱代理商王某补偿杨某一台某品牌全自动洗衣机。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杨某表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