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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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难退还 新条例维护后悔权

2016-05-23   作者:汪冬青   浏览:4002
 

近日,消费者江某遇到一个令她非常头痛的问题,她于20163月在绩溪县某房地产开发商处看中了一套复式的商品房,看房时消费者想看看二楼的露台,但因为复式楼没有楼梯,置业顾问就带消费者去样板房参观,消费者对房子比较满意,置业顾问就要求消费者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交了2万元定金,还承诺消费者在订立购房合同前有后悔权,若消费者放弃购买,可以全款退回2万元定金。过了一个月后,消费者带着家人去看房,发现自己订购的房子与样板房的露台面积相差很大,于是就提出了退房,可置业顾问多次推诿,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只好向绩溪县消保委求助。

绩溪县消保委就到投诉后,立即与房地产开发商取得联系,经调查了解后发现消费者江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可房地产开发商却坚持消费者已经签订了订购协议、定金不能返还的说法,还说即使要退回定金也要经过董事会开会决定。消保委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宣传了2016315日实施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经过多次调解,开发商愿意退还给消费者2万元定金,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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