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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商品丢失 商家理应赔偿

2016-05-12   作者:芜湖市消协   浏览:4628

 

4月下旬,一消费者向市消协反映,其2月份购买一副眼镜,后因眼镜问题送至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持取货凭证去取眼镜,却被经营者告知眼镜已交付。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工作人员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经营者认为眼镜已被消费者取走。我们分析认为:消费者将眼镜送至经营者处理,经营者出具取货凭证。该凭证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合同的履行凭证。经营者在未见到取货凭证的情况下,就自行将眼镜交付给他人,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处理眼镜服务,导致消费者眼镜丢失,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经调解,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00余元,消费者表示感谢。

在此,市消协提示相关经营者,诚信经营,认真、仔细核对交易单据,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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