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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实行

2016-05-04   来源:滁州市消保委   作者:唐凤阳   浏览:1639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51日正式实施。

《监管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将实体店销售与网络销售共同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这意味着此前零售行业存在的网购商品质量监管短板将被补齐。

《监管办法》细化了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要求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监管办法》强化了工商部门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销售者违反《监管办法》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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