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5月1日正式实施。
《监管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将实体店销售与网络销售共同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这意味着此前零售行业存在的网购商品质量监管短板将被补齐。
《监管办法》细化了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要求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监管办法》强化了工商部门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对销售者违反《监管办法》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