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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调处一起酒店预付款纠纷

2016-05-03   作者:何超   浏览:3822
 

2015415,消费者汪某到我会投诉,称某酒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自己预定的婚宴场地预定给别人使用,导致自己儿子婚宴无法正常举行,要求酒店方面赔偿损失。

经了解,消费者汪某于20155月份预订了当年国庆期间的婚宴,后因其他原因婚期不能如期举行。经双方协商,酒店方面同意将婚宴日期改签为201651日,消费者支付预付款2000元,酒店方面则出具了预付款收据。今年4月份,消费者在确认预订情况时,被告知该婚宴大厅已定给别人使用,与酒店协商未果后投诉我处。但酒店方面却称2016年以来一直与消费者联系,试图确认预定情况,但起初消费者一直摇摆不定,不到酒店进行预定确认。后经电话核实,消费者表示不再预定该婚宴大厅,故将大厅预定给了别人。

工作人员认为,酒店方面电话确认缺乏基本证据材料,应当以与付款收据为调解依据。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耐心沟通,酒店方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预付款2000元,同时补偿消费者重新预定酒店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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