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石女士到太和县消协坟台分会投诉,称其儿子喝了某品牌核桃饮料后拉肚子,找经销商汪某理论,汪某不予解决。
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太和县消协坟台分会高度重视,快速受理了石女士的投诉。经实地走访调查,得知该核桃饮料是春节期间石女士的弟弟送的,其弟称是在经销商汪某处买的。太和县消协坟台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经销商汪某,汪某称记不清石女士的弟弟是否在其店里买了核桃饮料,且石女士没有消费凭证。出于人道,其已为石女士退货款55元,支付石女士的儿子医药费200元。对于石女士要求假一赔十,表示不能接受。对此,石女士认为农村人没有买东西索要消费凭证的习惯,该核桃饮料的确是从汪某处买的,不然他怎么可能又退货款又付药费的。现在汪某听说其要求赔偿,故意拿消费凭证说事。石女士儿子喝的核桃饮料是否从汪某处购买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投诉当事人都提供不了证据证明,对于赔偿费双方调解意见不一。太和县消协坟台分会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双方各退一步,以和解促和谐。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除已退货款55元和已付医药费200元,经销商汪某另外赔偿消费者石女士600元。对此调解结果,石女士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饮料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石女士依法可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料可以要求经销商汪某赔偿损失,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石女士有权要求经销商汪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此,太和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消费凭证,以免以后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