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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维修不满意维权案

2016-04-25   来源:凤阳县消保委   作者:凤阳县消保委   浏览:4321
 

皮鞋维修不满意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568,凤阳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杜先生的投诉,称其20154月份在凤阳县步行街某品牌鞋店购买了一双价值899元的运动鞋,穿了不到十天,鞋子四处开胶,经营者为其维修后,弄脏了鞋面影响到消费者穿着,协商无果,遂投诉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当天下午便约定双方当事人到消协办公室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认真的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讲解了消费者的权利及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解下,经营者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双同款新运动鞋。

【案例评析】

    鞋类质量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遇到此类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第五条规定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50(50)100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100(100)以上的为三个月。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有义务给予消费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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