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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协2016年第一季度投诉分析

2016-04-18   作者:淮南市消协   浏览:4112

一、综述:

2016年第一季度,淮南市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66起,成功解决15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万余元,接受来电来访1667人次,不予受理18起。

二、从投诉商品分析: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如图所示),家用电子电器类51件,占30.72%;日用商品类17件,占10.24%;服装鞋帽类11件,占6.63%;房屋及建材类9件,占5.42%;交通工具类8件,占4.82%;食品类4件,占2.41%;烟、酒和饮料类4件,占2.41%;农用生产资料类4件,占2.41%;医药及医疗用品类2件,占1.20%;首饰及文体用品类1件,占0.60%;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日用商品类、服装鞋帽类、房屋及建材类、交通工具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16

比重

2015

比重

比重变化

家用电子电器类

51

30.72%

59

31.22%

-0.5

日用商品类

17

10.24%

23

12.17%

-1.93

服装鞋帽类

11

6.63%

26

13.76%

-7.13

房屋及建材类

9

5.42%

8

4.23%

1.19

交通工具类

8

4.82%

8

4.23%

0.59

食品类

4

2.41%

2

1.06%

1.35

烟、酒和饮料类

4

2.41%

5

2.65%

-0.24

农用生产资料类

4

2.41%

4

2.12%

0.29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2

1.2%

4

2.12%

-0.92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1

0.6%

4

2.12%

-1.52

三、从投诉服务分析: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如图所示),生活、社会服务类19件,占11.45%;公共设施服务7件,占4.22%;其他商品和服务7件,占4.22%;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6件,占3.61%;电信服务5件,占3.01%;文化、娱乐、体育服务2件,占1.20%;邮政业服务2件,占1.20%;互联网服务2件,占1.20%;教育培训服务2件,占1.20%;旅游服务1件,占0.60%;卫生保健服务1件,占0.60%;销售服务1件,占0.60%;金融服务0件,占0.00%;保险服务0件,占0.00%;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公共设施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电信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16

比重

2015

比重

比重变化

生活、社会服务类

19

11.45%

12

6.35%

5.1

公共设施服务

7

4.22%

3

1.59%

2.63

其他商品和服务

7

4.22%

3

1.59%

2.63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

6

3.61%

4

2.12%

1.49

电信服务

5

3.01%

10

5.29%

-2.28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2

1.2%

1

0.53%

0.67

邮政业服务

2

1.2%

1

0.53%

0.67

互联网服务

2

1.2%

5

2.65%

-1.45

教育培训服务

2

1.2%

0

0%

1.2

旅游服务

1

0.6%

0

0%

0.6

卫生保健服务

1

0.6%

0

0%

0.6

销售服务

1

0.6%

0

0%

0.6

金融服务

0

0%

3

1.59%

-1.59

保险服务

0

0%

4

2.12%

-2.12

四、从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如图所示),质量53件,占31.93%;售后服务40件,占24.10%;合同29件,占17.47%;其他23件,占13.86%;价格6件,占3.61%;假冒5件,占3.01%;安全4件,占2.41%;虚假宣传4件,占2.41%;计量2件,占1.20%;人格尊严0件,占0.00%;其中,质量、售后服务、合同、其他、价格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16

比重

2015

比重

比重变化

质量

53

31.93%

89

47.1%

-15.16

售后服务

40

24.1%

32

16.93%

7.17

合同

29

17.47%

15

7.94%

9.53

其他

23

13.86%

26

13.76%

0.1

价格

6

3.61%

8

4.23%

-0.62

假冒

5

3.01%

7

3.7%

-0.69

安全

4

2.41%

0

0%

2.41

虚假宣传

4

2.41%

8

4.23%

-1.82

计量

2

1.2%

4

2.12%

-0.92

人格尊严

0

0%

0

0%

0

五、典型案例:

汽车销售承诺不兑现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谢先生向淮南市消协投诉,称其在2013年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购买时商家承诺其车辆可以提前享受汽车三包服务。然而三包期未过,消费者车辆更换零配件,商家却要求其支付费用。

处理过程:

我会接到投诉后,仔细查看消费者提供的相关凭证后,立即与汽车4S店取得联系,4S店辩称,消费者购车时在某车展上购买,展会方在宣传时存在宣传不细致的地方,其所谓的提前享受三包并非指国家汽车三包规定,而是主要零部件的厂家自己三包。我会认为,展销会上销售的汽车,其宣传内容应当是展会方和汽车厂家共同认可的,且时值国家汽车三包即将颁布实施,宣传材料上使用“提前享受三包”字样存在明显的故意,4S店辩解苍白无力。

经我会多次协调,最终4S店同意在消费者下次保养维修时,将其已付零件费核减。消费者对消协工作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销售汽车不兑现承诺引起的消费纠纷。在本案中,消费者谢先生在车展上购买汽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由于当时正值国家汽车三包规定即将实施,经营者在宣传其三包承诺时,使用了提前享受三包服务的字样,存在明显故意误导的宣传,让消费者以为是提前享受国家汽车三包规定。出现投诉后,汽车4S店以车展方未宣传到位,宣传单页小字部分有说明为由,一直不愿承担责任,在我会的一直协调下,汽车4S店最终认识错误,为消费者提供保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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