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市民王先生来到蚌埠市消费者协会反映,他儿子去年9月份在我市某婚庆公司订制婚庆一条龙服务,婚礼结束以后,王先生在婚庆公司提供当时现场播放的婚礼摄像带中,发现没有自己和妻子的任何影像,于是找到该婚庆公司,婚庆公司虽然承认自己存在失误,但是双方就如何赔偿产生较大分歧,因此王先生投诉到蚌埠市消费者协会,一要婚庆公司赔礼道歉;二要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在受理该投诉后,与该婚庆公司取得联系,指出该婚庆公司在给王先生一家提供婚庆摄像服务时,在婚庆喜宴现场播放影像没有出现男方父母影像,和我们的风俗习惯不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最终,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是婚庆公司向王先生赔礼道歉、二是婚庆公司给予王先生一万三千元作为精神赔偿金。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