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有关快递费承担引发争议的投诉,经固镇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今年2月份,小朱在固镇某商店看中了一款化妆品,并当场交了定金。不久之后小朱去了外地,店主也如约将化妆品寄给她。但小朱收货后,发现化妆品与包装不配套,不太满意,便与店主协商退货。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店主答应了小朱的退货请求。但小朱认为责任方在店主,化妆品快递费用也要由店方承担。店主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小朱便于3月21日致电固镇县消费者协会,反映了此事。
固镇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店主,了解了事情的缘由。鉴于店主在化妆品的包装上确有顾及不到之处,在县消协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店主同意承担部分快递费用,小朱比较满意,向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规定以外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