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开展“3·15”宣传咨询活动
为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14日,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同县法院、司法、市场监管、物价、烟草等单位走上街头,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县人大副主任方铸、县政府副县长王厚富到活动现场看望了工作人员。
活动现场以“新消费·我做主”为主题,开展现场咨询服务、假烟识别、受理投诉等活动。为了宣传好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年“新消费·我做主”消费维权年主题,县消保委编印了“3·15”特刊分发给来往群众,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年主题,提高自身维权能力。与此同时,县医院、中医院、电信、移动、供电、供水、保险等服务单位免费为群众测量血压、解答相关知识,活动现场气氛热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我县召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会议
3月9日上午,我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会议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会议总结回顾了过年一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署了今年各项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方铸出席会议,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会议宣读了泾县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文件,通报了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汇报了2015年消费维权工作,并对今年活动实施方案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新消费、我做主”。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召开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单位人员消费维权知识培训班,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对部分公用企业和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开展消费者评议活动,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五进”活动等。
方铸指出,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要做四方面的落实,即思想重视,积极行动,有所作为,确保效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提高消费维权效能,全面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泾县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商品
为了展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成果,震摄不法分子,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 3月14日下午,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烟草专卖局、公安局联合行动,在泾县垃圾处理厂集中了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商品。
此次集中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共包括8个大类,主要有:家电类、名烟类、名酒类、百货类、日化类、食品类、药品类、医疗器械等,涵盖了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用,共计1744件,货值96.14万元。
县消协召开年主题暨《消法》讲座
三月十一日,县消保委召开“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暨《消法》知识培训班。来自全县金融、保险、电器、超市等21个单位参加了培训。
会上,首先学习了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新消费·我做主”主要涵义,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协组织性质、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九项权利、争议解决五种途径等内容结合消费纠纷案例进行了宣讲,使大家对《消法》内容有了进一步了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县妇联举办《消法》、新《条例》知识培训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提高全县广大妇女消费维权的意识和能力,3月14日下午,县妇联在县烟草局会议室举办了一场以“新消费·我做主”为主题的新消法、新条例法律宣传培训活动,特邀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静为全县基层妇女干部上课,全县乡镇妇联主席、县直妇女组织负责人、县妇联、县烟草局全体干部及部分志愿者共80余人参加了培训学习。
会上,曹静就《新条例》的亮点部分做了解读并对2015年十大案例进行了剖析,生动翔实的讲解,让与会人员受益匪浅。通过学习,我们对《新消法》、《新条例》有了更多了解,有助于我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提升消费维权的能力和水平。此次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余份,收到很好的效果。
摩托车商品修两次仍不能用 消费者可退换货
池州市汪先生于2015年10月23日在我县某摩托车经营部更换一部摩托车发动机,在使用2个月后,发动机出现严重漏油现象。为此,汪先生找到经营部进行过多次修理,但都没有彻底解决问题,于是汪先生提出退货,但经营部称只能在厂家同意下才能退换货,不同意汪先生的要求。无奈汪先生只得向12315求助。
泾县消协云岭分会接到交办单后,立即展开调查。经确认,汪先生所说的情况属实。考虑到汪先生在异地,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就此事与双方进行协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细则》中关于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更换的,也可要求退货。在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下,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汪先生退货,并将摩托车款退还给了汪先生。
微信购花引纠纷 市监调解化干戈
当下,网购已成为一种购物新时尚,由此,网购带来的消费纠纷也应运而生,最近,泾县城郊市场监管所就成功调解了1起用微信支付方式购买鲜花的消费矛盾,为消费者张某挽回了29.9元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张某于2015年12月31日在县城某花店的微信公众平台上订购了一束鲜花,并通过微信付款29.9元,因为是花店元旦促销活动,花店规定订购者必须于1月1日—3日到店面领取鲜花。张某于1月2日下午到店内领取鲜花,但店面门关故未领取到,后因其出差未前去领取,出差回来后去店内要求退款或领取鲜花遭拒,且经营者态度恶劣。无奈,张某来到城郊市场监管所投诉,请求主持公道。
该所接到投诉后,立即来到花店了解相关情况,确认消费者张某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该花店负责人称2日下午店门关闭是因为临时有事,后因为张某长时间未来领花,鲜花已过保鲜期凋谢了,所以未给予退款和领取鲜花。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消费者张某以网购的形式预付了鲜花费,但经营者未履行约定,导致张某未取到鲜花。而经营者拒绝退款和给张某鲜花,属于强制交易,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即,该所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细心说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花店负责人愿意退款消费者张某29.9元,并为其恶劣态度向张某诚恳道歉,消费者张某对此处理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