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2年,消费者徐先生从六安市某电器卖场购买了一台品牌洗衣机,价值2000多元。由于家中正在装潢就与该电器卖场约定先开具发票暂不提货,直到2013年装潢完毕,徐先生才将洗衣机提回家。2016年3月,洗衣机在正常工作中出现故障,洗衣机售后服务人员检测后告知徐先生洗衣机已经过保(依据发票时间算起),需要支付维修费用800元,但徐先生却认为洗衣机“三包”应当从提货之日算起,并没有过保,售后应该给予免费维修。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3月18日,徐先生来到了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洗衣机售后服务人员取得联系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得知,徐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包”规定,工作人员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抓住双方争议主要焦点“三包”起始日,通过多次的宣传教育,反复沟通,最终使得双方达成一致:洗衣机“三包”起始日从收到商品之日内算起,洗衣机售后服务人员给予免费维修洗衣机。对此结果徐先生表示满意和感谢,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发票时间与收到商品时间不同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三包”起始日产生分歧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本案中,消费者开具发票时间与收到商品时间间隔较长,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于“三包”起始时间的理解都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出发,也就产生了所谓的两个“三包”期限,不巧的是,洗衣机发生故障的时间正处于两者之间,从而引起了消费纠纷。得知双方的焦点后,工作人员认真查阅比对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三包”规定,最终认为新消法对 “三包”期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三包”期从“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从而认定洗衣机依然在“三包”期内。最终通过反复宣传教育,耐心协商沟通,使得争议双方达成了一致,圆满地化解了消费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