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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2015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6-03-17   浏览:2306

寿县2015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寿县2015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寿县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5年8月20日,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寿县某超市正在销售的特价预包装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某饼干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等内容。该超市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一、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9元;三、罚款20000元。

 

二、贾某销售侵权产品案

2015年12月29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寿县大顺镇贾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外包装箱标注为“古井贡”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 11件,该产品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酒。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侵权白酒11件;二、罚款5000元。

 

三、某卫生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15年8月14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其消毒室中有2台特种设备未经检验且在使用。期间,201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但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二、罚款:30000元。

  

四、刘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5年4月7日,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刘某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用于销售的“香辣嫂”牌烧鸡公调料1袋,在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同其他食品一样继续摆放在店内货架上对外销售。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2000元。

 

五、某米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15年 10月29日,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米厂仓库里存放的2吨大米合格证上标示“出厂日期2015年10月31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

 

六、曹某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冷冻肉品案

2015年8月13日,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在食品市场检查中,发现曹某经营的标注为美国产冻猪后脚1件(20公斤/件);巴西产冻鸡脚1件(15kg/件,);德国产冷冻猪心2件(10kg/件),当事人提供不出以上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未检验检疫的标注为美国产冻猪后脚1件、巴西产冻鸡脚1件、德国产冷冻猪心2件;二、罚款 5800元。      

 

七、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寿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从浙江采购8台起重机,并于2013年4月投入生产使用。起重机械检验报告显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截至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一直在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二、罚款60000元。

 

八、寿县某医院未按规定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安全管理制度案

2015年6月,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接县公安局通报,寿县某医院于当日凌晨发生麻醉药品被盗事件,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与管理方面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与问题。经查证,当事人将盐酸麻黄碱注射液,未放在独立的专柜里加密贮存,未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未见专用账册,出入库未见双人验收双人复核记录,未见专用处方,未制定岗位人员职责;擅自将其放在普通药架上;更因其安保措施不全,致使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出入库验收复核记录一并丢失。该药品是麻黄素类物资,而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重要原料,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将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寿县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未按规定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22000元;二、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九、张某销售侵权产品“宣酒”案

2015年11月,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寿县刘岗镇张某经营的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外包装箱标注为安徽省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宣酒”牌宣酒73件,经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为假冒 “宣酒”牌宣酒。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属构成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宣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73箱;2、罚款16900元。

 

十、张某销售侵权产品“清风”卫生纸案

2015年,寿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在张某经营场所内发现外包装箱标注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清风”无芯卷筒卫生纸22提。经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认定为侵犯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风卫生纸22提;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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