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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新消费 我做主

2016-03-16   来源: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浏览:3024

又是一年3·15,今年,我省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将我省各级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自我区“三局合一”集中办公以后,将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职责整合,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原工商12315、药监12331、质监12365三个举报电话,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自2015年截至目前,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信息共235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5万元。从受理和办结情况来看,涉及商品质量问题的占70%,主要集中在食品、家居用品、通讯产品。

在日新月异的消费市场环境中,新消费热点、消费行为的出现,让消费者有了越来越多的选择,同时也出现很多消费隐患。微商就是其中的一种,打开“朋友圈”各种美食、护肤品、家具用品层出不穷。许小姐就受到“朋友圈”面膜的“毒害”。去年6月,许小姐在朋友圈购买了一款面膜,用了一段时间后脸开始过敏,红肿脱皮,她立即联系卖家要求退货赔偿,遭到拒绝,并将其拉入到黑名单。该卖家并未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后经我区投诉举报中心调解,卖家退还许小姐1500元,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1000元,同时责令该卖家停止销售面膜,并给以行政处罚。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模式,多数没有经过微信平台认证,消费者无法掌握对方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且不具备经营的合法执照、资质和证件,也不像淘宝那样具有第三方担保的安全交易平台,大多是私售行为,交易时更不会签订书面合同,买家很难维权。

“在新的销售模式下,我们建议消费者在网络或者朋友圈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卖家身份等作为凭证,以降低购物风险,如果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应保留证据及时维权。”投诉中心负责人陈科长说到。

今年,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条例还细化了网络购物、预付消费等领域的相关细则,通过立法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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