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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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消协十大维权案例

2016-03-09   浏览:1620

新买自行车现瑕疵 消协调解迅速化解

2015年4月30日韦某在县城某品牌自行车店购买自行车一辆,价格为2498元,买回去便发现该自行车龙头处有漆面破损的现象,次日韦某便向店家反映,经营者认为出现此种情况没有办法解决,韦某很是气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来到泾川消协分会投诉。

工作人员仔细听取了韦某的情况介绍后,立即向经营者了解情况,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向经营者、消费者宣讲《消法》等相关知识,使经营者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最后经工作人员协调双方达成共识:由经营者给予更换龙头处破损的漆面。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一场因新买自行车引起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奶粉中含鸡毛 消协调解得补偿

消费者朱某于5月下旬在县城某批发部以每听200元购买一品牌婴儿配方奶粉2听,因该店此款奶粉尚未到新货,就将仅有两听剩余买回,但在29日给婴儿食用时发现有一小状鸡毛,找经营者协商无果后,来县消协投诉。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生产厂方取得了联系,并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认为:该鸡毛状是奶粉中的要求将二听已拆封奶粉退货并赔偿。而经营者认为:该奶粉已拆封食用,有不确定因素,无法确。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但县消协工作人员却不放弃,对双方进行劝解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退货并补偿消费者500元,及时化解了双方的纠纷,且此案得到了司法确认。

新买手机存有他人照片 消协调解帮助化解纠纷

2015年5月24日,消费者汪女士在县城某手机店消费6350元购苹果6plus一部,使用后却发现该手机上存有5月2日安徽六安等地拍摄的照片,消费者很是疑惑,担心自己新买的手机是否他人使用过的二手手机,于是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在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来到泾川消协分会投诉。

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并检查相关票据后,立即联系手机店主,店主解释出现该情况是消费者手机使用店内同一苹果账号登陆所致,以前也出现过类似情况,然而经营者的这一解释并没有消除汪女士的疑虑,于是工作人员立即寻求苹果售后技术支持,经核实,该手机激活时间是5月24日,相关购机信息与消费者购机信息吻合,出现该情况确如经营者所述,只要将手机上共享图片开关关闭即可解决这一问题。经工作人员协调,由店家为消费者重新注册一新账号,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一样的“小洋人” 不样的“草莓味”

7月9日,居民吴某满脸怒气的找到泾县榔桥消协分会,称要投诉镇上的某超市卖不合格食品。工作人员经过详细的了解后得知,吴某在某超市给儿子买了四瓶草莓味的“小洋人”草莓味钙铁锌酸酸乳和一袋面包,回家以后儿子在喝第二瓶后说味道不对,吴某自己尝了以后发现有酸臭味,怀疑已经变质,并且在同时购买的面包里也发现有异物。于是吴某找到超市老板娘理论,谁知双方因为细节问题争论不下,不仅没有赔偿,而且还恶语相向,吴某说自己也是在外地开店,一贯对客户客客气气,而此次作为消费者被这样对待,心中很不是滋味。

安抚好吴某的情绪之后,工作人员主动找到超市老板,并向其阐明了上述情况,老板解释说因为自己出门在外,所以没能现场及时化解矛盾,吴某反映的事情确实是自己的问题,一方面在销货时没有把货物的查验做到位,另一方面服务态度上也有所欠缺,没能很好的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并现场表示愿意和吴某协商处理。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这次纠纷进行了协调处理,由超市依据吴某购买食品价值的十倍现金作出赔偿,经营者代表其亲属向消费者当面道歉。

千里投诉 零距离维权

浙江消费者纪某于2015年5月5日在淘宝网上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绢本宣纸锦面红木册页,收到货后发现与电商描述的物品不符,认为电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遂投诉至泾县消协。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转至丁家桥消协分会,该立即找到被投诉电商泾县丁家桥某网店,并现场调取了消费者与电商的谈话记录,经分析,电商因工作失误将消费者所要购买的“册页”发错。泾县距衡水市上千公里,无法对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经过电话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电商立即将货款退还给消费者,并赔偿损失100元,消费者将购买的绢本宣纸锦面红木边册页退还给电商,产生的运费由电商承担。千里之外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美容不成被毁容 诉调衔接化纠纷

今年5月份,消费者殷女士来到泾县城区某美容院做脸部祛斑美容,美容院采用E光祛斑方式对其进行祛斑美容,初次祛斑美容院将E光祛斑仪祛斑强度指数设置为15,殷女士感觉祛斑效果较好。7月底,殷女士再次来到美容院进行祛斑美容,美容院将仪器祛斑强度指数设置为16,殷女士当时就感觉到脸部刺痛,便告知美容院,美容院认为是第二次祛斑,强度指数高点属于正常操作,殷女士有所反应也属于正常现象,并没有降低E光强度指数。祛斑结束后,殷女士说自己脸部有灼烫感,美容院告知其过几小时就没事了。当晚,殷女士就发现脸部祛斑的部位红肿起来,并起了水疱,且症状不断加重。

    第二天,殷女士到县城正规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脸部被仪器灼伤。随后,殷女士多次找到美容院,要求美容院进行赔偿,都遭到拒绝,殷女士无奈到泾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帮助。

    泾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最终认为殷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悉心说教下,最终美容院承担了自身的责任,除为殷女士进行皮肤修复处理外,再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县法院对此次消费纠纷维权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在减少诉讼周期和成本的同时,更赋予了其强制执行

保险理赔不到位  消协调解获追偿

8月27日,汪某母亲王女士气愤的来到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子汪某在校买了一份新入户泾县某寿险公司50元学生险,总保额为七万元(保险期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今年6月,汪因病住至芜湖市医院医治,出院后共用去医疗费用22177.04元,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并除去自费部分,尚剩4691.18元。之后,王女士将其子住院期间22177.04元医疗费用清单交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该保险公司受理后将其清单上传,于8月21日该公司向汪某理赔2163.06元。王女士萍收到理赔款后,认为按照保险条款70%赔付,理赔金额少了,便找到该公司协商未果,于是来到县消协投诉。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原医疗费用进行了复制,并将相关资料送到同行寿险公司进行核算,均认为理赔金额少了。对此,县消协工作人员在掌握相关情况后,找到了寿险公司,该公司也认为理赔金额有误,便向宣城公司反映,要求重新核算,最终,宣城公司于9月10日向投保人汪劲松追加了理赔款1000元。

汽车加油无力行 消协调解获补偿

10月6日,泾县消费者查某来到县消协投诉,反映10月2日中午在泾县某加油站加了200元93#汽油后回乡下老家渡假。加油后,车在路上行驶中出现发动机声音变大,本人未曾在意,但于10月5日下晚由乡下回县城途中,车辆出现异常抖动,并出现加油门无反应,车辆无动力等问题。以为轮胎漏气造成,在途中两次检查,经检查无此情况,到泾县后因修理厂已下班,于第二天送修理厂,经修理人员检查推断属油质问题造成,将油全部放出后更换了汽油泵总成、汽油滤芯、火花塞并进行了节气门清洗,共计用去修理费2800元。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最终消费者查某获得经营者2200元的补偿。

新车故障惹人烦  消协市监帮解忧

2015年6月8日,消费者汪先生在泾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花费3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新车,可欣喜劲还没过,从提车第6天开始,车辆便出现了故障,具体表现为车辆手刹间接性的无法释放。随后,汪先生将车送去4S店进行故障检测,工作人员检测后表示,车辆的电子手刹模块出现了故障,但由于此配件外观破损,需要汪先生自费修理。汪先生对此十分不解,自己的车是刚提的新车,从未有过碰擦,怎么会出现外观破损呢?为此汪先生与商家和厂家进行了多次交涉,对方一直拒绝对故障配件进行免费更换。汪先生遂来到县消协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向汽车销售方了解具体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中,商家表示由于该配件需厂家提供,需经由厂家同意后才可为汪先生免费更换。工作人员随即致电该厂家售后,将此情况反映给了厂家。在工作人员的悉心调解下,厂家表示将免费为汪先生更换故障配件,并向汪先生致以歉意。

消费投诉要甄别 耐心细致解困扰

2015年6月10日消费者方女士在泾县茂林镇街道一电脑销售店以3000元购买一台一体式组装电脑,先预付了2500元现金。经过使用后发现电脑的机体与电源适配器过热(发烫),要求退货。店主未说二话,将电脑搬回店内。2015年6月13日方女士与店主协商,同意更换一台ipad mini(平板电脑),现场无现货,只能从合肥发货,价格为2998元,店方要求方女士在拿到ipad mini电脑后补差价498元,方女士也同意换货。2015年6月13日晚方女士网上询价后发现店方同意换的ipad mini平板电脑售价过高,于是电话与电脑销售店主沟通,不能接受之前约定的ipad mini平板电脑的价格,要求店方降低价格。后方女士与店主协商未果,产生纠纷。

丁家桥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赴泾县茂林镇这家电脑店去了解具体的情况,并查看了方女士之前购买的一体式组装电脑和出货记录单,并对之前方女士购买的一体式组装电脑进行了开机测试,发现该台电脑并未出现明显质量问题,而且机体和适配器的温度属于正常温度,方女士所说的过热(发烫)的说法并没有出现。之后方女士订购的ipad mini电脑还没有发货到泾县,无法证明价格的高低。工作人员根据双方的描述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最后确定电脑销售店主无主要过错。丁家桥消协分会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还多次对消费者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讲解工作,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仔细讲解了国家对计算机的三包规定,以及计算机在销售时是按照计算机配制情况进行定价销售和计算机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热量也是属于正常。通过宣传和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由电脑销售方将方女士之前购买的一体式组装电脑送到方女士家中并做好安装、调试、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方女士应在2015年8月9日前将购机所欠余款人民币500元交电脑销售店。方女士如在2016年6月9日前发现不能开机、黑屏、无声音、无图像等国家计算机“三包”规定中的质量问题,由电脑销售店按照计算机三包规定进行处理。最后双方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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