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郑女士早上起床后,突然闻到刺鼻怪味,发现窗帘着火了,郑女士迅速灭火,查找起火原因,原来是客厅中的净水器莫名自燃了,导致窗帘起火,熏黑墙壁,部分家俱损坏。之后郑女士找到美的经销商到家中进行确认。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郑女士遂向宁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即到郑女士家中进行了现场调查,的确是净水器自燃造成的失火事故,但自燃原因不明。经过市消协多方调解,合肥美的公司赔付消费者1.2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千百万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服务时,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睱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美的净水器自燃,被投诉人不能提供自燃原因非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的证据,该净水器又在安全使用期内,因为被投诉人应当赔偿消费者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