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后文简称为《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网络购物、预付消费等领域的相关细则,通过立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亮点、新点突出,例如:通信运营商应当提供月度流量不清零服务;门面歇业须提前30日告知;签订合同前返回开发商月度返还应收款;商品维修超过20天应退货或更换;未经同意,医院不得公开患者病情;网购商品须3日内发货;水电气等工业服务不得收取押金;强迫购物最高面临10万元的罚款等。
《条例》还规定,我省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根据此规定,我省现已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统一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省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在3月15日前进行更名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