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网购已成为一种购物新时尚,由此,网购带来的消费纠纷也应运而生,近日,泾县城郊市场监管所就成功调解了1起用微信支付方式购买鲜花的消费矛盾,为消费者张某挽回了29.9元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张某于2015年12月31日在县城某花店的微信公众平台上订购了一束鲜花,并通过微信付款29.9元,因为是花店元旦促销活动,花店规定订购者必须于1月1日—3日到店面领取鲜花。张某于1月2日下午到店内领取鲜花,但店面门关故未领取到,后因其出差未前去领取,出差回来后去店内要求退款或领取鲜花遭拒,且经营者态度恶劣。无奈,张某来到城郊市场监管所投诉,请求主持公道。
该所接到投诉后,立即来到花店了解相关情况,确认消费者张某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该花店负责人称2日下午店门关闭是因为临时有事,后因为张某长时间未来领花,鲜花已过保鲜期凋谢了,所以未给予退款和领取鲜花。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消费者张某以网购的形式预付了鲜花费,但经营者未履行约定,导致张某未取到鲜花。而经营者拒绝退款和给张某鲜花,属于强制交易,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即,该所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细心说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花店负责人愿意退款消费者张某29.9元,并为其恶劣态度向张某诚恳道歉,消费者张某对此处理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