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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16-02-05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唐凤阳   浏览:6934
 

     22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于2016315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网络购物、预付消费等领域的相关细则,通过立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亮点、新点突出:一是运营商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服务;二是门面歇业须提前30日告知;三是签订合同前返回开发商月度返还应收款;实施商品维修超过20天应退货或更换;五是未经同意,医院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六是网购商品须3日内发货;七是水电气等工业服务不得收取押金;八是强迫购物最高面临10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我省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根据此规定,我省现已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统一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省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统一在315日前进行更名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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