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下旬,一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1月13日在某店购买一部手机,使用后发现存在通话故障,1月20日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称已超过7天,不予退货。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会分析认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手机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对此,经营者和消费者均没有异议,认可该手机存在性能故障,符合该要求。现在双方只是对手机售出之日起到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是否在7天内存在争议,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经营者于1月13日售出,开始当天不计算在内,应当从1月14日计算7天时间,1月20日刚好为第7天,手机应当符合退货要求。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货。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及时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尤其要注意相关期限,不要因为一时马虎超过期限丧失三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