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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新规生效,“高回报率”等用语将不得用于房地产广告宣传

2016-02-0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浏览:2563

    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

  工商总局明确规定,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等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对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该规定要求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以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此外,新规还明确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中有“买房可上名校”、“保证高投资回报率”等诱导性语言,或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等事项,以及承诺“10分钟到火车站”、“3分钟到达地铁口”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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